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着力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
作者: 来源:  日期:2021/6/11 15:35:13 人气:65

1996 年《职业教育法》颁布实施以来,我国建成了世界上最为庞大的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。截至目前,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与普通高中招生数大体相当,高等职业教育招生数占整个普通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,成为我国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生力军;同时加强了以“下岗职工再就业”、“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”和“农村实用技术培训”为重点的职业培训;办学的专业门类与行业基本配套,结构趋于合理。基本上形成了职业教育内部相互衔接,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,职业培训与职业学校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。
    但是,当前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:一是现行职教法对体系建设的目标过于宽泛;二是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定过于笼统;三是加入wto 以后,对境外职业教育机构在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定位还不明确;四是建立与其他教育相互衔接、相互沟通、协调发展的表述缺乏可操作性;五是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不明确。
  最近印发的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0—2020 年)》提出,到2020 年我国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。那么,修订《职业教育法》,应把现代化作为构建职业教育体系的落脚点。
  具体建议是:
  第一、把“建设人人有技能的社会”作为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目标。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,建设人人有技能的社会,意味着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将以人为本,面向全体劳动者,突出技能特色,促进发展的公平。引导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教育,加强新型农民培养和农民工培训,援助就业困难群体接受职业教育。应明确政府对职业教育体系中的残疾人职业教育、农民工职业培训、困难企业职工培训等的责任,让劳动者皆有其技。
  第二、将“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协调发展”作为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。新时期职业教育体系建设,应与国家终身教育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相协调。既要保持相对独立性,又要明确“确定初中后、高中后分流比例”的管理程序,以保证与其他教育发展的协调性。一个职业教育体系长期薄弱的国家,不可能实现教育现代化。
  第三、职业教育体系的层次、类型、形式、阶段、分布与国家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相适应。在层次上,不宜再规定“以初中后分流为重点”。随着高中阶段教育普及,高中后分流必然占据相当大的份额。普及义务教育后,小学后原则上不需要再分流,应取消小学后分流的表述。应考虑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与《国际教育标准分类》接轨。适度发展高中后的“4b”类职业教育,为普通高中学生进入高等职业教育提供一个转换平台。高等教育阶段的“5b”类职业教育除了专科层次以外,是否可以有本科,我认为应该充分论证后定夺。
  在类型上,历史上延续下来中专学校、职业高中、高职、专科学校如获充分论证,专科建制似应取消,中专学校、职业高中只采用一种建制,不必将层次类型相同的职业教育分为两种建制的学校举办。学徒制是广泛存在于城乡的职业教育形式,应明确其法律地位和建立相应制度规范。
  在教育形式上,“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”表述应具体化。因为能否并举取决于教育发展阶段和需求,既难以硬性规定,又难以执法。在办学形式上,要明确政府、企事业单位、职业教育机构在职业教育体系中的权利和义务。
  在分布上,要保障地区之间、城乡之间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,要明确政府对中西部地区、农村地区、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责任。
  第四、建立职业教育体系与其他教育、境外职业教育相互沟通的“立交桥”。要明确职业教    育体系向高等教育、基础教育、继续教育,以及境外职业教育沟通和开放的程序和办法,保障沟通和开放的有序、公平与畅通。

来源:中国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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